西平县人民法院:抖音“骂人”泄愤?法院这样判!

来源:中华网河南时间:2024-07-22 20:34:25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李某的父母于2017年登记离婚。离婚后,李某的父亲因工作原因与贾某认识。2023年5月,李某父母复婚。李某认为贾某与其父亲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利用注册的抖音号,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对贾某具有侮辱性的语言、文字等信息。贾某曾以李某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因李某配合删除了相关视频,贾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后李某再次在抖音平台上多次发布对贾某的侮辱性语音、文字等内容。贾某再次将李某和抖音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通过其注册的抖音账号发布文字、视频,其内容明显带有贬低、侮辱原告的词汇,使贾某的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侵犯了贾某的名誉权。李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带有侮辱、贬低原告文字、视频,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和精神压力。关于贾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本案实际,综合考量李某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其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酌情支持1000元。抖音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在抖音用户注册时,抖音公司已在《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和《抖音社区自律公约》明确告知用户不得发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及违法后果,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并向抖音用户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途径。抖音公司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及时核实相关内容,确认相关抖音内容已被删除,其已尽到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合理义务,抖音公司不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综上,故判决李某使用其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内连续三日公开向贾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贾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开放、共享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不应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此损害他人名誉。每个人在网络上发言都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纪守法、理性发声。如果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地做“键盘侠”,甚至为了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在网络上骂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冯占华 耿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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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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